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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村乡农贸市场(黄桃交易中心)修缮加固项目

· 2024-04-01

下村乡农贸市场(黄桃交易中心)修缮加固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01日

(HNJS—2014)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下村乡农贸市场(黄桃交易中心)修缮加固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 炎陵县 下村乡同乐村

发 包 人: 炎陵县 下村乡人民政府

承 包 人: 湖南酃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炎陵县 下村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湖南酃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下村乡农贸市场(黄桃交易中心)修缮加固建设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下村乡农贸市场(黄桃交易中心)修缮加固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炎陵县 下村乡同乐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炎发改审[ 2023] 25号

4.资金来源: 财政

5. 工程内容: 修建钢棚、维修顶棚、维修摊位、新建移动摊位、水磨石地面、排污、供水供电、监控、库房、消防通道、道路硬化、招牌等,(详见施工图设计图纸和预算)

6.工程承发包范围: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具体以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 4 3 23

计划竣工日期: 202 4 8 23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 0日 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符合最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大写) 壹佰捌拾肆万贰仟捌佰叁拾陆元整 (¥ 1842836 .00元)。最终按实际发生以审计审定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2.合同价格形式: 综合单价合同。

五、 工程进度款支付

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完成基础工程,支付至合同价的 25%;完成主体工程,支付至合同价的 65 %;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5%;工程结算审计后,若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按结算价一次性付完剩余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后,若工程竣工验收不满一年,拨款时需扣除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 如无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完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程完工一年后,甲方自行验收并在三个月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付清乙方余款。否则按乙方的结算付清余款。)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因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的缺失,而造成进度付款延迟,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2)安全文明措施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3)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支付了民工工资,按时结清材料款。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陈强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通知书;

(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 4 3 12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炎陵县 下村乡人民政府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1、为便于项目建设和管理,承包方需在下村乡成立分公司,对该项目的建设全程施工管理,并以分公司名义开具税务发票结算工程款项。

2、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两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陵支行

账号: 4305 0162 7336 0000 002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部分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HNJS-2014)》中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2永久占地包括: 规划红线范围内

1.1.3.3临时占地包括: 红线范围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行通用条款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检验标准》等国家颁布的现行验收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执行标准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工程施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两套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下村乡农贸市场(黄桃交易中心)修缮加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 现行规定的各种工程技术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完成即时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 (一式三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时间: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 7天内审定完毕

1.6.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在施工前发包人签发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炎陵县 下村乡人民政府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

1.8交通运输

1.8.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8.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施工现场围墙大门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 承包人 承担。

1.9知识产权

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9.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⑴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⑵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⑶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姓名: 陈学峰

职务: 经济发展办主任

联系电话: 19158297778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1)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 2)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3)协 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按教育局有关工作程序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2.2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⑴红线范围内的施工临时用地; ⑵施工用水、用电等管道/管线接入地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⑶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①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 ②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6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档

(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②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陈强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筑工程二级;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 湘 24316175185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湘建安 B(2019)0016087

身份证号码:

3.2.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 2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处以 1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次处以 1000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 2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 3万元罚款,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 3天内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人次处以 1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如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一天罚款 500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缺一天罚款300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要求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见监理合同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1) /

( 2) /

( 3) /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工程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2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 监理人 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 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制定应急预案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双方另行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5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 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以书面形式,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办理交接手续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每拖延一天,罚人民币 5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以合同总价的 2%为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2)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3天

(2) 日降雨量大于 50mm的雨日超过1天

(3)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需求确定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1间办公用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正常检测费用按合同通用条款及相关规定执行,因检测不合格造成的再次检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要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前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 7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书、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5天人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天内审核确认,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发包人未按时间签证的,视为变更工程报告已被确认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项目变更和签证严格按照《炎陵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按财评、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以合同价为准

12.合同价格与计量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1.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014版《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应经发包人及主管单位确认,才能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4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后 15天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 同时自费负责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将建筑设备、建筑材料搬离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28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期满且工程竣工两年后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申请 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申请签发后 14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缺陷责任期按国务院〔 2000〕年279号令执行

15.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 3) 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3%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 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务院〔 2000〕年279号令进行保修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确定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另行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迟达五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⑵.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⑶. 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合同价的2%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确定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8.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争议解决 19.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 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 炎陵县 下村乡人民政府

承包人: (全称) 湖南酃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下村乡农贸市场(黄桃交易中心)修缮加固建设项目 在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等承包方承建的全部工程

( 2) 合同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 3)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 4)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 5) 装饰装修工程为 2

( 6) 其他项目 1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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